集资房房产项目合同纠纷是否可至法院起诉?

字体: 时间:2016-06-16 来源:国晖案例LGF

龙某基于其与何某及萧某三方于2013年6月19日就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花园项目转让事宜签订了项目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后,其已向何某交付550万元定金,但因何某未及时将花园项目的相关原始资料移交给龙某,导致其未能将该项目的性质由集资房改为商品房,故何某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涉案的花园项目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标的物为花园房产项目,该房产项目的房产属集资房,故本案中龙某的诉讼请求涉及集资建房问题,而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集资房的问题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在政府部门未作出具体处理前,法院暂不受理。龙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政府有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


一、原审民事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没有列明其所依据的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其所依据的条款。二、即使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涉及集资房纠纷的案件必须先经行政处理,该行政前置的程序也是违法和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关于诉讼及仲裁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案作为普通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符合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三、本案属于项目收购合同纠纷,争议的标的物为合同定金,而非集资房买卖纠纷或集资房权属争议纠纷。因此,即使广州市政府有相关规定,且合法、有效,该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案。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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