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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5
来源:国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
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
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公、检、法机关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
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