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申请未通过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字体: 时间:2016-06-06 来源:国晖案例LGF

2013年8月10日黄某与钟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钟某向黄某出卖房产,黄某向钟某交付定金8万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十日内付清首期款28万元(不含已付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即14万元。黄某于2013年8月13日支付钟某8万元定金,后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至中国银行深圳某支行办理资金监管,同日黄某承诺于2013年10月8日前将首期款打入中国银行资金监管帐户,但因为黄某征信记录有瑕疵,不符合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理规定,中国银行未给黄某出具贷款承诺书。至此,黄某要求钟某返还定金,钟某认为黄某违约无需返还,且黄某应支付其房价20%的违约金,双方最终诉至法院。

1.黄某按揭贷款申请未通过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2.黄某是否应向钟某支付20%的违约金?


1.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遵约履行。本案中,黄某既未依约支付首期款,也未获得《贷款承诺书》,且是因买方黄某个人征信记录有瑕疵不符合该行贷款条件。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黄某一方,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钟谋请求房款20%的违约金偏高,根据黄某调整违约金的请求,结合钟某的损失、黄某的过错程度、二手房的市场价格等情况,原审法院酌定本案违约金为8万元。因钟某已收取黄某定金8万元,黄某无需再另行支付钟某违约金。

一、解除黄某、钟某双方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驳回黄某要求钟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钟某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14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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