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字体: 时间:2015-11-28 来源:国晖案例KJ

王某文与王某五系父子关系。王某文与刘某同受雇于葛某,在工地打工,王某文系工地的工长。2013年8月因工地的钢筋丢失,王某文怀疑是刘生所为,便殴打了刘某,刘某因此产生了杀害王某文之念。当晚,趁王某文睡觉时,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进入王某文寝室,随即被王某五发现,双方厮打过程中菜刀砍中王某文。王某文流血过多身亡。

刘某厮打中致王某文死亡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刘某带有杀人的故意,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欲杀害王某文,虽与王某五厮打,但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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