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上班期间吸烟,被办公室人员陈某(非李某上级主管)发现,陈某予以批评,双方发生撕扯,陈某将李某推到,致使李某骨折,李某认为是工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并予以赔偿,遂发生纠纷。后李某自行申报工伤,被驳回。
本案中李某确实是在上班时间受伤,但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与陈某显然属于私愤斗殴,与工作职责无关,所以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有足够依据认为李某不构成工伤时,可以不申报工伤,李某认为应当构成工伤,可以自行申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不构成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