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收到书面的挂失通知以前票据被冒领银行可否不承担责任?

字体: 时间:2012-04-27 来源:国晖案例

2011年,某服装加工厂厂长方某某联系好了一宗生意,对方要求以现金的方式付款。由于这宗生意对服装加工厂非常重要,因此方某某十分重视,决定亲自办理。方某某从厂财务处领取支票后,让会计按照规定填写好数额并加盖了加工厂的财务章,然后自己到附近的某银行去取钱。方某某到某银行时发现支票不见了,赶紧到该银行业务大厅办理挂失手续,银行的办事人员经过电脑查询,发现该支票上的款项并没有被支取,于是交给了方某某一份挂失通知要求方某某填写,随后银行的办事人员又说需要方某某回单位开具一份支票丢失证明才能办理挂失手续,他们可以暂时协助防范不让改支票支取,随后银行对大厅的各业务人员进行了通报,要求各业务窗口予以协助。于是方某某回单位开具了一份证明过来,当他这一次来时,银行却告诉他该支票已被别人支取了,不能再办理挂失。原来当时银行内部进行通知时,由于一名工作人员当时没在大厅,所以没有接到通知,以致后来该支票被冒领了。方某某十分气愤,要求银行予以赔偿。银行方面认为,支票丢失是方某某自己的责任,而且其在流失后没有开具证明并且没有填写挂失通知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在收到书面的挂失通知以前票据被冒领的银行不承担责任,因此银行方面拒绝对方某某进行赔偿。方某某便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以收到书面的挂失通知以前票据被冒领银行不需承担责任,是否成立?

承办本案的律师给出的建议:首先,《票据法》第15条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本案方某某发现票据丢失后立即告知某银行,某银行经核查后发现该票据没有支付,这说明方某某已经履行了及时告知的义务;另外票据法并没有规定挂失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可视为法律是允许口头挂失的,事实上要想达到及时挂失的目的也就不可能禁止口头挂失。 其次,《支付结算办法》第51条明确规定: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就充分说明,挂失不是止付的必要条件,关键是看银行在付款时有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中,银行在兑付该支票时已经知道该支票系丢失的,而且储户正在办理挂失手续,此时银行应当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但是其并未履行,由此可见其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失。 再次,银行辨称的支票丢失是因为方某某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应当由方某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商业银行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银行应当以安全性为经营的基本原则,既然原告基于充分信任将大额款项交给银行,银行就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运营保管,银行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设立挂失的目的就是为储户丢失票据后提供救济措施。挂失是储户的权利,及时止付是银行的义务,因此只要银行未履行及时止付的义务而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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