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认缴的出资额怎么办?

字体: 时间:2015-10-07 来源:国晖案例CW

陈某与林某在2013年1月份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东莞市铭某有限公司作为双方合作经营的公司。合同签订后,陈某履行了合作协议书的义务,但林某并未按约定时间投入相应的资金到公司,至今林某尚欠投入资金2033200元,因此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林某支付依约定向公司投入尚欠款项及利息。

陈某是否是本案适合的主体以及林某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公司,其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公司另一股东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李某有权起诉林某并要求林某履行出资义务。

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铭某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2033200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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