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能否请求对方赔偿?

字体: 时间:2016-06-01 来源:国晖案例LGF

20111111日,创x公司、美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美x公司负责按照创x公司的要求为其组织“名校、名企精髓考察、交流、学习之旅”,美x公司应严格按照创x公司传真团队接待计划确认的内容执行,不能擅自降低接待标准,增加或减少考察内容、培训计划及旅游景点;因不可抗力因素,美x公司在创x公司书面认可情况下可以变换行程;此外,双方以附件形式约定了具体的行程内容、接待标准及团费构成等。为此,创x公司向美之旅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共计344886元。美x公司实际接待行程与约定行程多有不同。客户回国后即向创x公司投诉和索赔。201218日,创x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客户代表曹某、汪某签订一份赔款补偿协议书,约定创x公司赔偿团组15万元作为此行考察补偿。后创x公司请求美x公司赔偿15万元,美x公司拒绝,创x公司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美x公司并无相关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2.创x公司以向客户赔偿的数额请求美x公司赔偿是否合法?



1.创x公司、美x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创x公司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缔约双方按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创x公司、美x公司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美x公司的过错在于未取得经营旅游业务许可却提供出境旅游服务,而创x公司的过错则在于明知美x公司未取得相应许可仍要求其提供出境旅游服务,但较之创x公司的过错,美x公司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质而使其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旅游服务系导致参团人员索赔、创x公司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美x公司向创x公司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美x公司实际安排的行程内容及提供的接待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差异程度,对参团人员参与该次组团考察目的的影响,以及团费的价格构成等因素予以确定。美x公司所安排的实际行程内容与协议约定存在多数不同之处,且取消或更换的内容大多均为名企或名校的参观或交流项目,虽于团费价格构成中,机票及其他费用占大多数,而培训费用仅占其中较小部分,但协议约定该次组团的宗旨为“名校、名企精髓考察、交流、学习之旅”,有别于一般观光或购物之旅,美x公司擅自取消或更换的名校名企考察、交流行程,可直接影响参团人员参与该次行程的目的,故而损失无法参照团费价格构成而具体量化,创x公司基于此而酌情向参团人员赔偿15万元亦属合理,美x公司在该数额内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美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创x公司赔偿损失9648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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