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告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新广告法所做的修改,将于2015年...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告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新广告法所做的修改,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一,广告代言人不能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要想代言某一商品必须先使用该商品,否则将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其二,广告代言人不得代言虚假广告,如果代言虚假广告,该广告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广告代言人除了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从受到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这意味着,明星代言只收钱不担责的时代已成为过去。这次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