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字体: 时间:2015-11-26 来源:国晖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 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 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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