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某公司与某国土局于2012年8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某国土局委托晶某公司负责某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晶某公司应当垫付上述委托事务发生的所有资金。某国土局依据项目验收批准的面积向晶某公司支付项目经费。后某国土局不按期支付项目经费,随即发生争议。晶某公司认为某国土局违约,某国土局认为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协议书》系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项目受托人身份没有特别规定,《协议书》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