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店向李某销售洋酒VSOP合计2700元,李某以洋酒包装及容器上皆无中文标识的日期、名称、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为由,要求A商店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1.进口食品外包装及容器无中文标识是否违法?
2.若李某明知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是否有权要求A商店赔偿?
3.李某未因洋酒产生损害是否有权要求A商店赔偿?
1.A商店销售的洋酒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及销售。
2.法律禁止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赋予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未禁止消费者不得知假买假,因此李某有权要求A商店赔偿。
3.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即有权请求商店赔偿,不以消费者存在损害为前提,因此李某即使未因该食品产生任何损害,仍然可以请求A商店赔偿。
1.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涉案食品;A商店在收到退货同时退还李某货款2700元;
2.A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2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