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用作物权凭证?

字体: 时间:2012-04-25 来源:国晖顾问

胡海于2011年6月6日向张五订购化工颜料,张五当日即将货物交于胡海指定的货运人年某运输,年某在寄货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3万元。2011年9月14日,胡海再次向张五订货,张五将货物交于胡海指定的黄某某处,黄某某在销货清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5万元。胡海张五发生过多次交易。2011年12月2日,张五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胡海。后因张五经多次催收货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胡海认为张五既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贸易交割习惯,双方已钱货两清,根本不存在未支付报酬款的问题。张五遂致电律师咨询法律意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了胡海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

有用没用
点击刷新验证码 发送留言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果您对本网转载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免费法律咨询:(0755)8303 3187 客服专线:(0755)8303 3187 邮 箱:ghflgw@sunlawyers.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六、十六楼

Copyright©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对违反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