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于2011年6月6日向张五订购化工颜料,张五当日即将货物交于胡海指定的货运人年某运输,年某在寄货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3万元。2011年9月14日,胡海再次向张五订货,张五将货物交于胡海指定的黄某某处,黄某某在销货清单上签名收货,货物价款金额为5万元。胡海张五发生过多次交易。2011年12月2日,张五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胡海。后因张五经多次催收货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胡海认为张五既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贸易交割习惯,双方已钱货两清,根本不存在未支付报酬款的问题。张五遂致电律师咨询法律意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了胡海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