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大某公司向普某公司供应货物,普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大某公司在按约定发送所有货物后,普某公司也全部验收了货物,但仅在支付一万六千余元后一直拖欠两万一千余元货款未付,大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货款不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确实成立并且有效?深圳市大某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合同确实成立且有效,深圳大某有限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卖方,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有权请求普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且有确切证据证明普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未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普某公司仍未履行协议,大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