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于2014年11月29日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银行转入5万元至叶某账户。叶某当天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张某借款5万元,于2015年1月15日还清。后叶某未依约返还借款,并消失无踪。张某经寻觅叶某无果,遂至法院起诉。
法院能否在叶某不出席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张某向叶某借出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叶某手写的借条,当叶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叶某。叶某作为被告虽然已经失踪,但是该案件系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不出席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但被告失踪的情况下,需通过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案件的传票及判决,在公告期间届满后方视为完成相关送达,诉讼审理期限将被极大拖延。
叶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