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是否无效?

字体: 时间:2016-05-31 来源:国晖案例LGF

李某与王某于1986年认识,198712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为当时李某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与王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李某与王某在1988126日共育一子。李某于2007年在外承包工程时认识了园某,2012年园某生了一双胞胎,经鉴定,与李某存在亲子关系。李某与园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现因为王某主张与李某之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以至于李某所在的村集体不同意园某迁入户口、两个双胞胎孩子也无法享受村里正常的待遇。20144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同年5月王某提起李某与园某涉嫌重婚的自诉,法院遂裁定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一案中止审理。


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效力如何认定?

2.李某与王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3.李某与王某之间如果存在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

4.李某与园某之间是否构成重婚?


1.李某与王某进行结婚登记时,李某未到法定婚龄,且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虚假登记,其婚姻依法无效。

2.李某与王某于198712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1988126日共育一子,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3.本案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因胁迫结婚可以撤销的情形,加上王某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4.理论界有人认为,刑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有配偶”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也有人认为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前婚为合法有效,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不久,王某随即提起了李某与园某涉嫌重婚的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定中止了离婚诉讼的审理。


本案经过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王某同意离婚并撤回了重婚的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用没用
点击刷新验证码 发送留言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果您对本网转载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免费法律咨询:(0755)8303 3187 客服专线:(0755)8303 3187 邮 箱:ghflgw@sunlawyers.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六、十六楼

Copyright©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对违反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