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朱某同为某小区某栋住户,叶某居住于801房,朱某居住于901房,双方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朱某自2013年6月开始对其居住的901室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期间未采取减震措施导致叶某房屋顶板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反应,叶某多次与朱某协商朱某均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叶某认为朱某行为严重破坏邻里关系侵犯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朱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如何证明叶某房屋的损害是由邻居装修造成的?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的?
在本案中,双方为相邻关系,叶某确因朱某的装修行为导致房屋顶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朱某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判决朱某支付叶某房屋修复费用、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房屋修复期间的经济损失共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