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房某公司持有23%股权的股东,2011年4月起李某不再担任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房某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给李某查阅,李某多次向房某公司申请均遭拒绝。2014年4月李某以书面形式向房某公司提出查阅公司全部财务账簿,房某公司仍不予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李某系房某公司的合法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知晓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前提和基础,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李某作为股东已根据法律规定向房某公司书面申请,房某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故李某有权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房某公司将其年2011年4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完整的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