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A公司原股东为俞A、俞B,2006年6月27日,陈某从俞A、俞B处受让股权,成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俞A出资212500元、俞B出资212500元、陈某出资75000元。后因公司分红比例导致陈某与另外两位股东发生纠纷,陈某要求解散公司或由俞A、俞B收购其股份,但最终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陈某认为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陈某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起诉要求解散A公司。
股东解散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僵局而免受损失的司法救济途径,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随时面临着被股东请求解散的威胁,为了避免被强制解散的后果,公司应该注意改善治理结构。本案陈某只是因分红比例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公司本身运营并无问题,陈某无权要求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