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字体: 时间:2015-11-08 来源:国晖案例CW

刘某系某小学的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经体育老师同意去拿篮球,在返回的路途中因路面湿滑不小心滑倒撞在教室门框上,将两颗门牙当场摔断,事情发生后任课教师未通知家长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后刘某家长带其至医院进行治疗,刘某家长认为学校应予赔偿,遂提起诉讼。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系小学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课上的行为经任课老师同意,对于其受伤自身并无主观过错,该学校虽然对刘某受伤无管理疏忽也非可预见性的范围,但刘某受伤毕竟发生在上课期间,根据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的原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某小学赔偿刘某损失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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