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某有限公司委托朱某托运货物,朱某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因鼎某公司卸货人手不够遂主动帮助鼎某公司卸货,鼎某公司法人代表在场并未表示反对,后在卸货过程中朱某的左手环指被挤压末节甲根平面完全离断,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未构成伤残,但朱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等共计1万5千余元,朱某向鼎某公司请求赔偿,但鼎某公司不予回复,朱某遂诉至法院。
1、朱某的无偿帮工行为如何定性?
2、被帮工的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按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已完成约定任务,其见鼎某公司人手不足主动帮忙卸货且在场的鼎某公司法人代表未明确表示拒绝,其行为属于无偿帮工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鼎某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鼎某公司赔偿朱某人民币1万1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