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怀某系大学同学,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姚某某,后更名为姚某甲。姚某曾于2010年9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怀某尚在哺乳期,被法院驳回起诉。后怀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婚姻法的第三十四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