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陈小姐经历5年的恋爱,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前李先生购买了一房子用于婚后生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房屋并还贷,双方在生活中逐渐出现裂缝,欲协商离婚,但是针对房产所有权归属,双方争论不休。
本案中房子是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但对女方进行适当补偿。
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