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某大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300000.00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0000.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
患方是否只需承担不超过200000元的手术费?
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刘某的手术费用与住院费用并不是同一费用,且患方自称被强迫才写下还款书并无证据证明,至此,患方应当偿还医院欠款。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