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2年6月某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南某医院救治,诊断为骨盆骨折等,经治疗好转后于同年7月某日转至燕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8月梁某因肝功能损害严重转回南某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效梁某于8月16死亡,梁某家属认为医院有不正当医疗行为致使梁某死亡,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梁某受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先受到交通事故侵权再受到不正当医疗行为侵权,关于不正当医疗行为侵权是否成立,本案中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认为院方过错为梁某复合性损伤的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30%-40%,故医院对梁某死亡因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赔偿梁某亲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