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应该为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字体: 时间:2015-03-27 来源:国晖案例LGF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另三人协商建立一个娱乐中心,地址设在建筑公司院内。几人约定,由王某负责娱乐中心的审批手续及餐厅的所有设备,其他人则各出部分资金。其中,曹某将20万元投资款交给了王某,王某把投资款全部交给建筑公司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收款并为曹某出具了收据。但王某一直没能办下审批手续,筹建娱乐中心的协议不能履行。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建筑公司返还20万元投资款。

建筑公司应否偿还曹某的20万元投资款?

王某依据与另三人筹建娱乐中心合作协议所收取曹某的投资款,王某的项目是为个人行为,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王某收了曹某的投资款,建筑公司本身没有参与娱乐中心的筹建工作,建筑公司只是负责代为管理这笔投资款,王某的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所以,曹某的投资款应由王某负责返还。

判决王某返还曹某20万元投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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