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后,是否能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字体: 时间:2015-03-20 来源:国晖案例LGF

甲公司与乙区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区政府办公楼发包给甲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土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6503250元。甲公司施工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办公楼交付给乙区政府,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乙区政府即安排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区政府陆续给付甲公司工程款5500000元,余额1003250元经多次索要未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区政府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给付直至执行终结时的利息。乙区政府提出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证明甲公司施工存在屋面渗水等质量问题,对支付工程款请求提出抗辩。

乙区政府已使用办公楼,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因乙区政府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并且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当甲公司起诉主张权利后,乙区政府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3250元及利息18058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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