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施工企业的个内部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字体: 时间:2012-04-19 来源:国晖顾问

2011年12月26日,刘某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股承包某某俱乐部工程。刘某某占30%的股份,出资60万元,丁某占70%股份,出资其余部分(即140万元)。协议签订后,丁某于2012年1月8日和1月12日先后两次收取了刘某某入股金共60万元。丁某在收到刘某某的60万元资金后,并没有让刘某某参与管理,刘某某因此与丁某多次协商,但丁某拒不理睬,六某某拟向法院起诉咨询律师意见。

根据《建筑法》条26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简而言之,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是合法资质的建筑单位,不能个人挂靠单位,更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包,否则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反《建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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