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某媒体杜撰了艺人杨某的不实新闻,国内著名网络公司某讯公司在其名下娱乐网站上转载了该新闻,杨某要求某讯公司撤销不实新闻及赔礼道歉。
1.某讯公司是否需审核转载的新闻真伪?
2.艺人杨某对关于自身的新闻报导是否应有更大的容忍义务?
3.某讯公司能否以其他网站同样有转载杨某的不实新闻为由免除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某讯公司转载其他媒介刊物发表报道文章时,应该预见所转载的报道文章可能存在失实之处给他人造成损害,故应对转载报道文章进行必要审查。
2.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报道有容忍的义务。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这些信息应限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真实信息,因此艺人杨某有权请求某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3.某讯公司转载不实新闻已对艺人杨某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因其他网站同样转载了艺人杨某的不实新闻而免责。
经调解:
1.某讯公司撤销其名下娱乐网站上关于艺人杨某的转载新闻,并承诺为其提供正面报道一则;
2.某讯公司支付艺人杨某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