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

字体: 时间:2012-04-13 来源:国晖顾问

1.申请人拥有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这个标准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是对诉前禁令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二是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一项稳定的权利。申请人要证明其拥有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提供已发表的作品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证书或者专利权证书。而对一项权利是否是稳定的权利的判断,主要考察该权利是否正处于争议之中,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而言,还要考虑其是否被申请撤销或在被宣告无效的程序中。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与被申请人的谈话中,要了解其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是公知技术,如果申请人的权利具有不稳定性,则人民法院不宜作出禁令。 2.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关于这一个标准的判断,包括四层含义:一是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指控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这是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二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其所指控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三是该被控侵权行为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四是经初步判断,该行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有用没用
点击刷新验证码 发送留言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果您对本网转载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免费法律咨询:(0755)8303 3187 客服专线:(0755)8303 3187 邮 箱:ghflgw@sunlawyers.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六、十六楼

Copyright©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对违反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