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无权转让的房产仍受法律保护

字体: 时间:2012-04-05 来源:国晖顾问

赵某的妻子李某从2009年喜欢上了赌博,常常不在家,2011年2月,没有了赌资,结果看上自家的别墅。2011年3与29日李娟偷偷拿走了赵军辉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一个月后,李娟和孙某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因房产交易所必须本人到场,2011年5月,她与一名与赵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等赵某知道此事的时候妻子拿到钱已经人间蒸发了。赵某无奈,咨询能否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

根据《物权法》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孙某对于涉案房产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价格,为了保护交易的相对方,维护交易秩序,则房管局的过户手续不能撤销。赵某可以通过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返还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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