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深圳的一家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国外契约托运人的委托为其办理货运代理业务,但货物是从国内托运人手上接过的,接到货物办理好托运后从承运人(船方)方接过提单,现在我们的委托人即契约托运人要求我们向其交付提交,但国内的给我们交货的托运人也要我们向其交付提单,我们左右为难,不知道该交给谁,不该交给谁?如果交错了就得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提单我们到底应该交给谁呢?
您好,贵司遇到的问题是目前国内许多货运代理企业都经常遇到的问题,很多货代企业因为交单错误被起诉的案子也很多。现在我们就此问题系统性的回签您。如果货运代理企业既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又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将提单交给实际托运人,这里“又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是指货运代理企业与实际托运人之间签定了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包括传真、邮箱等均属于书面,或者虽然没有与实际托运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但货代企业接受了实际托运的委托进行了委托代理业务,即双方形成了实际的合同关系,如果不满足上面二种情况之一的,货运代理企业就只需要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向委托人交单就可以了。
具体到贵司的问题,贵司应向贵司委托人,即国外契约托运人交单才是正确的,才不会被判向国内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