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额及责任限制基金数额如何计算?

字体: 时间:2016-04-13 来源:王亮军

我们是一家深圳的航运公司,我司一条国内航行的货船与外国一条船舶于2016年3月3日在珠江航道发生碰撞造成我船沉没,我方船舶总吨499吨,没人人员伤亡,船上价值500万的货物全部受损,打捞清除费用花了350万元,对方船舶受损很小,海事局认定我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问,以上费用应该由我公司全额赔偿吗?是否有什么法律途径保护我们公司?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到海事事故的处理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贵司就该次事故责任的承担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能针对限制性债权,具体到本案中,贵司只能针对该500万元的货损赔偿限制,由于打捞清除费用属于非限制性债权,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应由贵司全额赔偿后再由贵司参加的保赔协会赔给贵司。对于该500万元的货损,船舶总吨在300至500的限额是167000个特别提款权,即贵司船舶的责任限制金额为及2016年3月3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特别提款权在贵司向对方或向法院主张责任限制时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即可。

《海商法》第十一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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