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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6
来源:国晖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