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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6
来源:国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
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