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乘坐通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公交车,因该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导致乘坐该车的程某在车厢中摔倒导致程某腰背部受伤,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事故发生后程某多次向通某公司索赔,但未能得到答复,程某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程某乘坐通某客运服务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通某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程某安全送达至目的地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现通某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未将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并致程某受伤,已构成违约,应对程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通某公司赔偿程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1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