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与其朋友杜某筹资由杜某购买毒品后,和其另一朋友李某三人一起在戴某租赁的出租屋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食品冰毒,警方跟踪杜某后对该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三名嫌疑女性,传唤至派出所作尿液检验,三人均呈冰毒阳性。后戴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批准逮捕。
戴某与其朋友在出租屋吸毒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本案中,戴某与其朋友杜某第一次吸毒是在戴某出租屋内,但当时出租屋为两人共同居住的居所,杜某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于此次吸毒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吸毒而不是容留吸毒行为。对于第二次吸毒, 戴某于吸毒当晚返回深圳时已近深夜,不方便去其妈妈住处居住,故而去其之前居住后已转租给杜某的住处居住,故而对于此次吸毒行为也无法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在主观上,戴某出资购买毒品的目的只是和朋友一起吸毒,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亦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故律师基于此和法律有关规定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起诉的建议。
法院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戴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