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获得从轻处罚?

字体: 时间:2015-11-08 来源:国晖案例CW

蔡某与龙某遇于某公交车站,二人以口音相似而确认为同乡,后两人交谈,蔡某以信用卡套现为由取得龙某信用卡及密码后随即盗刷信用卡内一万三千余元,后龙某报警,不久蔡某被警方抓获,以信用卡诈骗罪诉至法院。

信用卡诈骗金额认定及退赔后量刑问题

在本案中蔡某被抓后能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系初犯,系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诈骗所得财产数额较小,且立即上缴脏款及赔偿受害人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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