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构成什么罪?

字体: 时间:2015-11-08 来源:国晖案例LGF

卢某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其龙岗区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及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76万元,2015年1月份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本案的犯罪事实有相关人证及物证,卢某亦供认不韪。

卢某在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嫌“非法经营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卢某仅作为上家及赌客的“中间人”,其代表上家“收单”后登陆香港六合彩网站“下单”,并向上家抽取“水钱”,上家与赌客之间的输赢与其无关,且卢某未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因此其行为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判决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处4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有用没用
点击刷新验证码 发送留言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果您对本网转载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免费法律咨询:(0755)8303 3187 客服专线:(0755)8303 3187 邮 箱:ghflgw@sunlawyers.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六、十六楼

Copyright©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对违反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