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字体: 时间:2015-11-08 来源:国晖案例CW

2011年11月,黄某与施某订立委托加工手表合同,12月1日至7日,黄某分多次将施某的手表配件运回其租赁的加工场所,后黄某在没有告知施某的情况下将施某的配件全部运离并关闭联系电话。至2012年5月,黄某知悉施某报警,遂委托家属向施某还赃物,后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相关事实。

黄某行为如何认定及如何量刑?

在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跟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已向施某退还赃物,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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