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某有限公司有一批水果需要运输,与安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在2日内按通常路线将水果运到该公司,运费在运到时结算。安某运输公司将货物装车拉走后,中途至另一地装运货物而绕行,导致货物送达时已比约定日期晚两天,部分水果已经变质不能食用,青某有限公司多次请求安某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运输公司均不予答复,青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了双方的送货日期,虽未约定具体运输路线,但已约定了按通常路线运输,安某运输公司擅自绕行已超出该正常运输路线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运输货物,致使青某公司货物受损,已构成违约,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本案判决安某运输公司赔偿青某公司损失1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