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有限公司与康某商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利某公司负责加工一批西服,服装公司按约定制作完成后向该商场交付该批服装时,该商场以种种理由不予接受。利某公司无奈遂向法院申请提存,并要求法院在商场支付报酬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其受领提存物。后在提存期间,该地连降大雨造成部分负责损坏已无法出售,该商场认为利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损,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利某公司按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货物,该商场未予接受货物,利某公司遂提存该批货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故而在本案中该批服装损坏的后果由康某商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