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胡某代为办理该公司的注册事宜,双方约定文某公司支付胡某费用18000元,预先支付了5000元,注册手续办完后,胡某向韩某完成了交付,韩某仅仅出具了借条却未予以支付尾款,但其后胡某多次向韩某索要韩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胡某无奈诉至法院。
双方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胡某是否有权请求韩某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委托事项作出了约定,胡某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宜,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胡某作为受托人其完成委托的事务后有权要求支付报酬,故文某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判决文某公司支付胡某欠款1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