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某有限公司与湛江华某有限公司保持长期贸易关系,但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华某公司称新某公司拖欠货款二万元,新某公司则称其已支付给华某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因对华某公司心生怨气卷款离职,华某公司不承认新某公司支付行为,诉至法院。
1、王某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新某公司支付行为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形成了卖卖合同关系,且保持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直由华某公司业务员王某代表华某公司与新某公司进行业务联系,故其使用华某公司的公章虽有瑕疵但足以让新某公司确认其是华某公司的业务员,其有权确认货款及收取货款,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新某公司的支付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