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份,深圳翠某有限公司交陈某一万八千元,委托陈某代为在QQ网购设立网店,陈某接受委托后,支付了相关费用,以翠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网店,该网店绑定的财付通账号是陈某的账号,网店因一直未能正常开业被网站清退,翠某公司遂请求陈某退回用于开办网店的费用一万八千元。
陈某在代理中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受翠某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开设网店,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虽然陈某已证明其已经以翠某公司名义开设了网店,但网店不同于实体店铺,陈某还应将网店正常运营所需的账户名、密码、财付通账户等等告知翠某公司。现网店因未能正常运营被运营商清退,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陈某应当返还开办网店的费用。
判决陈某退回用于开办网店的费用一万八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