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否请求返还保证金?

字体: 时间:2015-11-09 来源:国晖案例CW

张某与深圳市尖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签订经营合同,由尖某有限公司将某商场内的100平米专柜提供给张某,租期至2011年10月,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张某向尖某公司交付48000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但合同到期后尖某公司并未按约定还款,经张某多次催收后,尖某公司仍未返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

承租人张某请求返还保证金是否获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关于该保证金的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金应合法有效,张某在履行了自己作为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如支付租金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张某有权要回交付的保证金。

判决尖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保证金48000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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