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字体: 时间:2015-11-28 来源:国晖案例KJ

张先生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针对张先生的需求而定制的服务,但是本合同内存在部分格式条款。某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在张先生准备详细阅读合同时,却告知张先生只需要阅读划有横线的针对张先生定制的条款就行,其他的是普通的格式条款,张先生没有多想就签了这份合同。但是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某服务公司以张先生已经认可本合同加重张先生责任的格式条款了,每位被服务方都是这样签订该合同的,事后不能否认。对此,张先生却有不同说法,称自己完全不知道有这样的格式条款存在。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服务公司未向张先生提示加重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判决确认服务公司未尽注意提醒义务的合同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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