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

字体: 时间:2015-04-02 来源:国晖案例KJ

李先生将其房产出售给林女士,但此前该房产李先生已出租给天力某公司,且租期未结束。而此次买卖房产李先生仅仅告知了林女士,而未通知天力某公司。在李先生和林女士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天力某公司得知了该套房产已经出售,遂以李先生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承租方是否可以主张对承租的房产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权人在承租期内转让房产,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判决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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