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何某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作价220万元向何某购买房屋,签约当天李某向何某支付十万元作为定金,三日后李某向何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在2015年2月18日,李某被告知该房屋因何某对外所负债务在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被法院查封。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请求何某赔偿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何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何某因其对外所负债务导致该房屋被查封而迟延履行相应义务,并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解除李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何某退还购房款220万元并向李某赔偿损失2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