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抵押房屋责任如何承担?

字体: 时间:2012-04-24 来源:国晖顾问

2006年7月,孟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定购意向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交付首期房款50万元。在此之前,某公司已将该房产用于抵押,但并未告知孟某。签订意向书后,孟某便拿到该处房屋的钥匙并顺利入住,因此也并未及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8年2月,已入住一年多的孟某突然接到某公司的通知,要求解除《定购意向书》。孟某认为,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某公司要想解除购房合约,必须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赔偿首付款一倍的损失,但遭到某公司拒绝。于是,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定购意向书》,孟某退还涉案房产。接到起诉后,孟某咨询律师能否解除《定购意向书》,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按照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案中,某地产公司隐瞒该房产已经抵押的真实情况,并因此引起双方争议,导致合同解除,符合该上述条款第2项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孟某主张退还已付房款,并要求赔偿已付房款一倍赔偿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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